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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21

(三)二审审理的重点问题

二审期间,乐华建公司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

1、《中海油及其子公司工程项目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简称《软件需求》),2005年-2014年期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以及中海油2012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及视频,用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载体。针对上述证据,乐华建公司在本院审理中再次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在中海油集团内所有国内海上油气开发设施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的业务需求信息,以及乐华建公司提出的相应解决方案。《软件需求》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其从与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提炼而来,合同是商业秘密的载体。

2、附件为《EPCDOC产品发展历程》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用以证明卢某在乐华建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核心研发人员参与了多个项目的实施工作,掌握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对于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需求。

3、厚德思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以及厚德思成公司网站打印件,用以证明卢某根据其在乐华建公司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编制了计算机软件,并中标中海油下属公司项目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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