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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31

(二)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

石家庄中院一审认为,华民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技术方案中,突出限定了“高纯度”。从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威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华民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与青松公司的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上海知产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虽然认定华民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了青松公司主张的秘密点,但青松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三个秘密点系其向华民公司提供的原始保密技术信息,不能证明华民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自于青松公司提供的保密技术信息。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为专利权属纠纷,核心是判断谁是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比较的对象应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保密工艺的三个秘密点;涉案专利公开了青松公司保密工艺的三个秘密点,涉案专利权权属应由青松公司享有。

最高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时,应当考察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技术秘密。在认定青松公司主张的涉案三个秘密点成立后,二审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为:

1、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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