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25
2010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某公司共向黄某支付工资合计1724780.28元,黄某任职期间某公司并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离职后某公司亦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9年3月25日,某公司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同诉讼请求。2019年5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2020年4月20日,某公司再次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事项同诉讼请求,2020年4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书、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确认函、工商登记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公开转让说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苏0106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4964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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