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理的律师团队既有代表投资方的丰富经验,亦有代表融资公司及创始人的众多案例,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各项投资条款的最佳法律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懂得如何在条款的磋商中达到最佳的,有效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
了解更多北京商理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及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业务的中断并帮助客户迅速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是北京商理的重要的业务部门,该部门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一批专业从事该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民事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疑难纠纷
了解更多(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用户购买并使用侵权软件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首先适用有关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理正公司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成公司相关人员臧某及刘某、何某侵犯理正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经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包括“理正MIS系统数据库”软件的LZMISCommon、LZMISPM、
(3)法律责任的判定由于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不构成对理正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侵害,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理正公司提出的要求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就使用行为停止侵害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在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判断中一般不考虑主观过错,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述
2024年4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院送达(2023)晋11民终2677号案民事裁定书,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理律师再一次代表当事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法官系统中个别“害群之马”的枉法裁判行为坚决抵制并依法纠正,在当前二审改判极为艰难且稀少的环境中,弥足珍贵。
(2)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理正公司主张,大成公司明知或应知理正公司的前员工违反理正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及披露该商业秘密。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亦对该软件产品进行获取并进行使用。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
4、大成公司与纬纶国际公司是否共同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以及是否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1)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存在的判断原审法院认为,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
3、理正公司主张的软件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1)内容属性理正公司所主张的构成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属于技术信息。(2)非公知性和保密性判断在案的鉴定意见显示,理正公司主张将LZMISCommon、LZMISPM、LZMISWF、LZMISFrame四个数据库作为密点,包含66个数据库表和31个存储过程/函
2、请求权基础的确认理正公司主张,大成公司明知或应知理正公司的前员工违反理正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及披露该商业秘密,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亦对该软件产品进